Tuesday, December 11, 2012

判官筆



  判官筆又名魁星筆(11)武術雜兵械之一,屬暗器類。又稱狀元筆。器形似筆,筆頭尖細,筆把粗圓,也有兩端均為筆頭的,筆身中間有一圓環,形狀比較接近峨眉刺,環套在手指筆可以旋轉,還有的只是一端有筆頭在筆的尾部有環也是可以讓筆旋轉的。筆長約20釐米~30釐米,前端稍重於後端,多以硬木或金屬製成。主要用法有穿、點、挑、刺、戳等。動作招勢有穿喉、仙女引針、白猿獻果、葉底偷桃,雙蝶舞花等。

  是一種兵器。主要用於取穴打位。對於判官點穴筆,武學有雲:“一寸短,一寸險!”普通的判官筆二尺八寸。


  唐朝大內三大高手之一的宇文通(安祿山門下武士)所用的判官筆只有七寸長,實是短得不可再短,因此每一招都是欺身進搏,兇險萬分。而更絕的是他這對判官筆在對敵時能陡然暴長七寸,原來他的判官筆共有四節,每一節長度七寸,一按機關,便可以一節一節的伸出來,全長仍是與普通的判官筆一樣。但他這判官筆能瞬間暴長,威脅極大,不是武藝驚人之士難以躲避。(見梁羽生《大唐遊俠傳》)
  武當七俠中的張翠山也曾使一柄鑌鐵判官筆,使對手聞風喪膽。他使判官筆在石壁上使倚天屠龍功刻出“武林至尊,寶刀屠龍,號令天下,莫敢不從;倚天不出,誰與爭鋒?”二十四個大字,令武功蓋世的金毛獅王謝遜也不得不甘拜下風。(見金庸《倚天屠龍記》)

以上是網路上對判官筆的介紹,但這根本不是重點


不過請注意
判官比這種東西是純武器,在台灣的法律下絕對會是管制物品的
就算不被查緝得很嚴,也只是遊走在法律邊緣

台灣的相關的武器管制條例是參照美國的法律
基本上來說,就是單一功能、具攻擊性的物品一定是管制的
以下舉例說明

手指虎,違法,因為他只有一個功能,就是戴在手上揍人,你不會帶著它登山、切菜
藍波刀,合法,因為它主要適用於登山用途的多功能刀具,並不是只可以用來砍人
當然刃長是有限制的

其餘的工具刀都算是合法的,例如折刀、工具前、蝴蝶刀等
這種不超過四吋的都合法

但請注意,只要是單一功能、具攻擊性的物品一定是管制的
還有一些大家認為合法但卻並不是合法的
像是警棍、甩棍、防狼噴霧、辣椒水水槍
以上這些都是不合法的

2 comments:

  1. 前面引用的最好註明一下出處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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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百度百科
    上網搜尋判官筆就有
    不過重點不是在上面的引用
    這應該是基本常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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